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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监狱亲情电话使用管理规定
时间:2007-06-25 18:03:25 来源:TIANZI.ORG 作者:天子 阅读:4031次
(1999年9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1999年9月30日以京狱管字[1999]281号文件印发 2005年1月19日补充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亲情电话在沟通罪犯与亲友联系,联络感情,稳定罪犯思想情绪,促进罪犯改造和监所安全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亲情电话设在监区(有条件的监狱可设在分监区)。未设监区的,可2个分监区合用一部亲情电话;清河监管分局各监狱应设两部以上亲情电话。
第三条 亲情电话统一采用附带监听装置的磁卡电话。
第四条 亲情电话室单独设立,室内保持清洁卫生,通风保暖,张贴使用亲情电话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凡认罪服法,取得《计分许可证》的罪犯均可以使用亲情电话。
第六条 罪犯未取得《计分许可证》或因处分、集训被取消《计分许可证》以及受到隔离审查的,根据教育转化工作的需要,经分管管教工作的副监狱长批准可以使用亲情电话。
第七条 罪犯可与下列人员通亲情电话:
(一)直系和旁系亲属、监护人。
(二)同学、战友、老师。
(三)所住街道(乡镇)、居(村)委会领导和捕前单位领导。
第八条 罪犯使用亲情电话的次数按处遇等级确定,二级严管罪犯每月拨打2次,普管级罪犯每月拨打3次,宽管级罪犯每月拨打4次
第九条 持《计分许可证》的罪犯第一次使用亲传电话,由本人书面申请,分监区填写《罪犯使用亲情电话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二份,经教育科审核,分管管教工作的副监狱长批准后,一份由教育科留存,一份下达分监区执行。
第十条 未取得《计分许可证》的罪犯使用亲情电话,每次由本人书面申请,分监区填写《无证罪犯使用亲情电话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二份,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被禁闭、集训的罪犯通话后,监狱教育科应及时了解通话效果,于3日内向分管管教工作的副监狱长汇报,并在《无证罪犯使用亲情电话审批表》上备注。
第十一条 专案罪犯或重要罪犯使用亲情电话,报市局批准。
第十二条 罪犯使用亲情电话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日晚新闻联播后至就寝前;节假日全天安排。
监狱教育科根据分监区生产、学习情况制作亲情电话时间表,对分监区使用亲情电话时间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监狱应在罪犯会见、团聚、同居等场所张贴亲情电话时间表、公布分监区罪犯通话时间。
第十四条 罪犯使用亲情电话可与受话方的手机或居住地的公用电话通话联系,也可以通过传呼机告之受话方通话时间。
第十五条 罪犯通话及等候时,监区或分监区安排足够警力监听监控,确保安全有序。通话后,在《罪犯使用亲情电话情况月登记表》(式样附后)上登记。
第十六条 特管罪犯使用亲情电话时,分监区领导应到现场监听、监视;专案罪犯或重要罪犯使用亲情电话时,监狱狱政科负责特管工作的领导应到现场监听、监视并全程记录、录音。
第十七条 罪犯使用亲情电话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服从干警指挥,在指定区域内按顺序静候,禁止喧哗、随意走动;
(二)禁止使用他犯亲情电话磁卡;
(三)用普通话交谈,禁止使用隐语、暗语、外语和不文明语言;
(四)交谈内容不得有碍改造,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不得涉及案情及监狱内部事项;
(五)受话人员超出被批准范围时,应停止通话,主动向在场干警报告;
(六)每次通话时间不超过10分钟。
第十八条 罪犯使用亲情电话时违纪的,中止使用;情节严重的,由分监区书面报监狱教育科,经分管管教工作的副监狱长批准,取消其1至6个月的通话资格;构成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按照市局《关于对破坏监管秩序罪犯惩处规定》予以惩处。
第十九条 亲情电话磁卡由监狱生活卫生科统一购买,罪犯个人保管;磁卡损坏或丢失后由罪犯说明原因,提出购卡申请。
监狱干警、职工不得使用罪犯亲情电话磁卡。
第二十条 监狱暂不开通境外、国外亲情电话。
第二十一条 监狱教育科负责亲情电话的管理使用和检查、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 每周五,监狱将周内罪犯使用亲情电话情况电话报市局管教处。每月底监狱将当月罪犯使用亲情电话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下月5日前书面报告市局。典型事例或重要动态随时搜集,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局管教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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