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警法纪实  法规存档

北京的医保医院及报销比例

时间:2019-10-26 13:52:28  来源:TIANZI.ORG  作者:天子  阅读:5748次
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19家A类和中医、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就医外,参保人可选择4家(其中至少包含1家社区医院)适合自己、方便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如发生急诊,本地或异地的定点医院均可以报销。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积水潭医院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北京市健宫医院

具体报销比例

一、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  


  1、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为在社区医院90%、其他定点医院70%,最高限额可报2万元;
  2、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5%(非社区医院)、90%(社区医院);
  3、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无论什么医院,都可以报销90%;
  4、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二、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1、起付标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均为650元。
  2、报销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比例按医院级别分别计算。
  3、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共30万元。

三、城镇居民报销比例


  
四、新农合报销比例

  从2017年起,包括老人、学生儿童、无业居民等在内的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水平提高,门诊报销封顶线从2000元统一至3000元,
  住院报销封顶线也提至18万元。同时,城乡大病患者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也提高了10%。
  

五、大学生报销比例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7月1日起生效,并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其他问题
  Q:自付和自费有什么区别?
  A:自付①:指能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中需患者支付的金额。包括:起付金额和超过起付金额后患者自付的金额
 自付②:指标注为“部分自付”的药品、检查中需患者自己支付的费用总和。假设一瓶价格为100元的药品属于有自付药品,如果自费的比例为10%,则自己要承担10元。
  自费:指标注为“全自付”的药品、检查费用总额,需患者自己支付。
  Q:社会保障卡医保账户余额为零怎么办?
  A:社保卡上一般都有两个帐户,即社保帐户和银行(金融)帐户,这两个帐户相互独立,账户内的资金不能互转。金融功能在银行使用,相当于银行卡一样;社保功能则是在社保机构、医院和药店使用。
  如果是在银行ATM机上查询余额,而且没有在这张卡上存过钱,那么查询到的余额肯定为0,因为查询的是银行账户,不是社保账户,而缴纳的社保的钱(主要医保)是在社保账户里的。

=========================
把失业金标准也记在这里吧,也许用得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1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16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43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70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97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925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816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1542元调整到1652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20年7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日


==================================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14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其中,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至25万元。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中20%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

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四类困难人员,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一半(2019年城乡居民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202元),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65%,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70%提高至75%。

五、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六、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我顶
返回首页
首页

发表评论 【查看全部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